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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海思发表内部致员工信,称“备胎芯片”全部转正以面对禁运

今天凌晨(5月17日),华为海思总裁何庭波发内部邮件称,多年前已经做出极限生存假设,并为公司生存打造了“备胎芯片”。如今面对美国商务部出口管制实体名单禁运,华为将启动应急预案,转正全部备胎芯片,将继续满足华为各产品线与供应链的需要。

以下为华为海思总裁何庭波致同事内部邮件全文转载:

尊敬的海思全体同事们:

此刻,估计您已得知华为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的实体名单(entity list)。

多年前,还是云淡风轻的季节,公司做出了极限生存的假设,预计有一天,所有美国的先进芯片和技术将不可获得,而华为仍将持续为客户服务。为了这个以为永远不会发生的假设,数千海思儿女,走上了科技史上最为悲壮的长征,为公司的生存打造“备胎”。数千个日夜中,我们星夜兼程,艰苦前行。华为的产品领域是如此广阔,所用技术与器件是如此多元,面对数以千计的科技难题,我们无数次失败过,困惑过,但是从来没有放弃过。

后来的年头里,当我们逐步走出迷茫,看到希望,又难免一丝丝失落和不甘,担心许多芯片永远不会被启用,成为一直压在保密柜里面的备胎。

今天,命运的年轮转到这个极限而黑暗的时刻,超级大国毫不留情地中断全球合作的技术与产业体系,做出了最疯狂的决定,在毫无依据的条件下,把华为公司放入了实体名单。

今天,是历史的选择,所有我们曾经打造的备胎,一夜之间全部转“正”!多年心血,在一夜之间兑现为公司对于客户持续服务的承诺。是的,这些努力,已经连成一片,挽狂澜于既倒,确保了公司大部分产品的战略安全,大部分产品的连续供应!今天,这个至暗的日子,是每一位海思的平凡儿女成为时代英雄的日子!

华为立志,将数字世界带给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组织,构建万物互联的智能世界,我们仍将如此。今后,为实现这一理想,我们不仅要保持开放创新,更要实现科技自立!今后的路,不会再有另一个十年来打造备胎然后再换胎了,缓冲区已经消失,每一个新产品一出生,将必须同步“科技自立"的方案。

前路更为艰辛,我们将以勇气、智慧和毅力,在极限施压下挺直脊梁,奋力前行!滔天巨浪方显英雄本色,艰难困苦铸造诺亚方舟。

何庭波

2019年5月17日凌晨

延展阅读:

本周三,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保护信息和通信技术和服务供应链”(Securing th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nd Services Supply Chain)行政命令,宣布对手国对美国信息和通信技术和服务供应链的威胁,属于“国家紧急状态”。

当地时间15日,美国商务部(BIS)发布声明, 称将华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列入管制“实体名单”。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Wilbur Ross)15日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总统支持这项决定,将华为及其下属70余家子公司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将“阻止外国实体利用美国技术,破坏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这意味着此等公司未来在进口美国零部件前,必须先取得BIS的批准,亦即在BIS许可前,美国公司不能销售或转移技术或产品给华为公司。

美国官员表示,华为极度依赖美国业者提供必要的生产零部件,在被列入出口黑名单后,该公司的运营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什么是美国商务部和工业安全局出口管制实体名单(BIS Entity List)?

美国工业安全局认为某些中国企业的行为“违背了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因此将这些企业纳入管制名单。美国工业安全局还发现一部分实体“参与非法采购商品或技术在中国境内用于未经授权的军事最终用途。”

美国工业安全局对名单上的所有企业提出了出口许可要求。这些许可要求独立于《出口管理条例》( EAR)对受管制产品的许可要求并对其进行了补充。在此次名单扩充过程中,美国工业安全局选择对被列入企业采取最严格管制规定。比如,名单外公司向实体名单中公司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受《出口管理条例》管控的任何货物前均必须获得许可。此外,美国工业安全局针对所有新增加实体提出了一项许可审查政策,即“否决推定原则”。在该原则下,若无特殊理由,美国工业安全局基本不会授予向名单内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受《出口管理条例》管控之货物的许可。最后,对名单内新增实体的任何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无一例外均须提前获得许可。

尽管《出口管理条例》中的某些许可要求适用于相关实体,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姊妹公司等,但出口管制实体名单所规定之许可要求的效力却不延伸至这些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除非名单中做出了特别指定。若该等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被美国工业安全局认定目前正担任名单内实体的代理公司、掩护公司或空壳公司,助其逃避出口管制实体名单的管制,则该等与新增实体的关联机构存在业务往来的公司如果就受《出口管理条例》管控的货物、已出口或明知已违规或即将违规仍欲出口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提供出售、转移、出口、再出口、融资、订购、购买、搬运、窝藏、保存、使用、出借、处置、运输、转运或其他服务时,便可能违反《出口管理条例》与其中的第十类一般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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